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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瀛鲁|潍坊电视台咨询台x瀛鲁律所第三期:延迟送货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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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林

山东瀛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学者型律师,曾经出版了多本专业书籍,如《股权控制战略》、《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激励》、《精选实用法律常识188问》等。热心于公益普法,常年在报纸、网络上撰写普法文章,为国家法治宣传贡献一份力量。业务领域:公司合规治理、公司股权治理、疑难复杂类经济纠纷等。联系电话:15805368766


案情摘要


2024年1月6日,唐先生任职展销公司承办某展销会,遂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向家具公司购买200套桌椅,家具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五天送一次货,分三批送完。不久,展销公司向家具公司支付了5万元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家具公司没有如期将前两批货物送到,至1月22日经唐先生多次电话催促,才将第一批货物送到。1月30日,家具公司又送来剩余货物,唐先生拒收,并要求家具公司取回已送的货物。家具公司认为展销公司违约,要求展销公司接收货物,并且支付剩余货款。唐先生想问,能否将全部货物退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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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他是可以要求将全部货物退回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解除合同是结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此,解除合同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方式,不能随意行使,其前提是对方根本违约,而根本违约的关键是看一批货物的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是否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的达成。合同目的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期待得到的东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结合案情来说,展销公司为承办展会,在合同中明确要求,配套展位桌椅至迟要于1月26日前送到,家具公司迟延送货,第二批交货时间已经迟于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已经超过展会要求的布置时间,因此给展会已经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展会要求进行合同解除并且要求赔偿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文章分类: 专业瀛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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