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华先生咨询:我是从朋友那里介绍得知黄教练的,朋友跟我说黄教练在瘦身减肥上有一套自己成熟的训练体系,跟着他训练的人效果都很明显。我找到黄教练所在的甲健身中心,并与黄先生就健身内容进行了沟通。我根据甲健身中心的要求购买了私教课程,并签订了《私教协议》,根据协议我向甲健身中心支付了18000元的费用。训练开始后,黄教练还是很有一套的,课程进行了十节课后,黄教练跟我说他离职了,会更换教练。对这件事我意见很大,我认为当时就是冲着黄教练才来签订的协议,现在才训练了十堂课教练就更换了,感觉上当受骗了。最主要的是更换后的教练教学水平太差,我就找到甲健身中心退费,健身中心跟我说协议里写明他们有权更换教练,不同意退费。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
甲健身中心认为:华先生来我们单位闹过好几次了,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经营。我们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时候合同条款跟华先生明确说过,华先生也明确表示了同意,作为一名成年人,华先生应该很清楚在合同上签字就代表同意合同的条款。《私教协议》上明确写着“未消费课程费用不予退还,不转不退”,华先生在我们健身中心已经接受了部分私教联系服务,根据协议我们有权更换健身教练,新的教练提供的服务并没有不足,华先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们服务有问题,合同里没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任何人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我们不同意华先生要求,华先生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我们支付违约金。
华先生认为:我是冲着黄教练来的,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教练就是黄教练,黄教练离职时他个人跟我说了一下,甲健身中心没有通知我,未经我的同意直接更换了一名新教练,甲健身中心内部管理混乱,我花了18000元这么高的学费,却没有享受到应该有的学员待遇,我要求必须退费。
【法律答案】华先生可以要求退费
【律师提醒】
本案争议焦点:预付款可否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华先生选择的是私人教练模式,并且私人教练明确指定的是黄教练,私人教练课程具有非常强的身份属性,除非华先生个人同意,甲健身中心无权随意更换私人教练。现由于黄教练离职,华先生也不认可新的健身教练,甲健身中心无法按照预付款协议提供约定的指定服务,已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解除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健身中心因为黄教练离职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虽然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情形,但根据《民法典》可以法定解除合同。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甲健身中心提到合同中约定“未消费课程费用不予退还,不转不退”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必须是基于公平及平等原则作出的,格式条款拟订方不能利用合同优势地位随意地加重对方责任。
结合案例来看,甲健身中心拟定的格式合同中“不转不退”属于典型的免除了被告主要义务,更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合同权利,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提醒】格式条款并不是一点都不能更改,对于大家特别看重的事项,可以写入合同中,比如本案例中就把教练的名字写到合同中,对于胜诉的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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