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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鲁案例 | 午餐时间在公司餐厅就餐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咨询】


    胡女士咨询:我是甲公司一名车间工人,中午下班后我跟工友一起前往食堂吃饭,到达食堂后我因踏空阶梯摔倒,工友把我送到医院紧急治疗,经诊断小腿骨骨折。事后我找公司希望认定工伤,但公司负责这方面的同事跟我说,我发生的时间是下班后,也不是交通事故,不能认定是工伤。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案例解析】


    甲公司认为:胡女士不属于工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因工作原因”而引起的伤害,胡女士在食堂就餐食堂是对外承包的,其经营者并非公司,公司也没有要求员工必须在食堂吃饭,胡女士也可以回家或者到外边饭店吃饭。中午是员工休息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就餐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地点,并不符合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胡女士在上班期间属于劳动关系,离开了工作地点后,就和餐厅建立了消费买卖关系。因此,我方坚持不认为是工伤。


    胡女士认为:公司上午下班时间是11:30,下午上班时间是13:00。我们都是自公司餐厅吃饭后,再回到车间,吃饭的时候人非常多,打饭也需要排队的时间,因此吃饭结束后,基本上就是投入下午的工作中。公司说餐厅对外承包这个是事实,但承包人是公司总经理的二姨夫,餐厅也开在公司里面,受公司的管理,在公司餐厅就餐受伤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认定工伤。


    【法律答案】胡女士构成工伤



【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从《工伤保险条例》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可按出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机械理解为工作区域,也应当包括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这些合理区域包括为方便职工工作和生产、解决职工必要生理需要而设置的场所,比如厕所、更衣室、食堂等一系列职工相关的场所。


    结合到本案来看,认定工伤原因如下:      第一:工作地点。公司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的有效管理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第二:工作时间。胡女士下班时间和上班时间很短,员工吃饭后就返还工作岗位,时间上属于工作时间前后

    第三: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胡女士就餐行为是为了继续开展工作的前提,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文章分类: 瀛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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